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中國公民在內地與外國人結婚,內地居民與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或者華僑在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 * *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內地居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和臺灣省居民登記結婚,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華僑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或中華人民* *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與對方無配偶且無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證明。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出示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壹)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壹)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自願;(三)壹方或雙方有配偶的;(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