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開發區行政執法工作,促進開發區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開發區包括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英雄經濟技術開發區、上海經濟技術開發區和紅谷灘新區。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開發區轄區內的行政執法活動。《南昌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條例》和《南昌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對行政執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開發區轄區內的行政執法工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直接實施行政執法,也可以向開發區派駐機構實施,也可以委托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實施,但法律法規規定不能委托的除外。具體方式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委會協商確定。第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直接實施或者派出機構到開發區實施行政執法的,管委會應當予以配合和支持,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協助。第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委托管委會實施行政執法的,雙方應當簽訂行政執法委托書。委托書的內容應當包括委托部門和委托管理委員會的名稱、委托事項和權限、委托期限、責任以及雙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行政執法委托書簽署後應報市人民政府備案。行政執法委托書的格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七條管委會接受行政執法委托後,應當按照精簡、節約、高效的原則,解決實施行政執法所必需的人員、經費和辦公場所,保障行政執法活動的正常開展。第八條受管委會委托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參加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綜合法律知識培訓和委托部門組織的專業法律知識培訓,並按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後方可執法。管委會委托的行政執法人員名單應當報委托部門備案。第九條受委托管委會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部門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執法。第十條受委托管委會應當依法實施行政執法,規範行政執法程序,建立行政執法檔案,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第十壹條受委托管委會應當加強與委托部門的聯系和溝通,定期向委托部門報告行政執法情況,及時向委托部門報告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第十二條委托部門應當加強對受委托管委會實施行政執法的指導和監督,幫助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的相關工作制度和法律文書。發現受委托的管委會有行政執法錯誤的,應當及時指出並要求其依法糾正。委托部門對受委托管委會在委托範圍內實施行政執法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三條受委托的管委會在職權範圍內違法實施行政執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委托部門依法賠償。委托部門賠償損失後,可以向受托管理委員會或者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的責任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第十四條需要變更行政執法委托書內容的,由委托部門和受委托管委會協商確定,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五條受委托的管委會違法實施行政執法情節嚴重或者多次違法的,委托部門可以終止行政執法委托,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六條本規定自2007年6月6日+10月6日+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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