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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戶口遷移流程

南京戶口遷移是指將其他地區的戶籍遷入南京的過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南京市公安局的規定,以下是南京戶口遷移的壹般流程:

1.準備材料:申請人需要準備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如適用)、工作單位證明、社保證明、戶籍證明、房產證等相關材料。具體材料請咨詢當地派出所或公安局。

2.提交申請:申請人將準備好的材料提交至南京市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或屬地派出所,填寫相關申請表,提供真實有效的個人信息。

3.審核批準:南京市公安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並進行調查核實。審批時間壹般在30個工作日左右,期間可能需要補充材料或面談。

4.獲得居住證:審批通過後,申請人將獲得南京市居住證,證明戶口已成功遷入南京。壹般可以從派出所或者公安局拿到。

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結算位置:

1.本人在寧有產權住房的,到產權住房處進行戶籍登記;本人無房,但直系親屬有產權房的,可以在直系親屬的產權房辦登記戶口。

2.不符合條件A要求的申請人,可在本市政府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賃住房、單位出租的住房、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住房登記戶口。

3.不符合條件A、B的申請人,其所在單位有集體戶的,可將戶口登記在本單位集體戶或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戶。

4.不符合條件A、B、C的申請人,應當按照居住證制度中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進行戶籍登記。

綜上所述,南京戶籍的具體流程可能會根據個人情況和政策變化進行調整。建議居民提前了解最新的要求和流程,以便順利辦理戶口登記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公民遷居邊防地區,必須經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居,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城市三日內,農村十日內,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居登記,並交驗遷移證明。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應當持下列證件向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

(壹)復員、轉業軍人,由縣、市兵役機關或團級以上兵役機關出具證明文件;

(二)華僑和歸國留學生,應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員,應當出具釋放機關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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