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審計報告是針對公司的,並得到公司全體股東的認可,則對全體股東有效。非專業術語只是針對不同的審計對象和適用對象。具體案情取決於報告的證明力。
審計報告是指: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完成審計工作後向委托人提交的最終產品。註冊會計師只能在執行審計工作的基礎上進行報告。註冊會計師通過對財務報表發表意見來履行其約定的責任。
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對財務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的書面文件。因此,註冊會計師應將經審計的財務報表附在審計報告後,以便財務報表使用者正確理解和使用審計報告,防止被審計單位更換或變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以下內容可用作審計報告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壹條規定,證據可以分為七類,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延伸到涉稅工作,稅務案件證據可以分為:稅務檢查文書、詢問筆錄,以及調查過程中取得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根據稅務案件證據的性質,可以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是指法律規定的證據來源形式的分類。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七種證據:物證、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我國民事訴訟法將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行政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基本相同。英美法系國家將證據分為證人證言、書面文件和物證。大陸法系國家認為當事人可能不是證人,鑒定人不同於證人,所以證據分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人意見、書面文件、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