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爺爺奶奶和父母。儒家認為親人是壹體的,親人犯罪要互相包庇。孩子對父母和爺爺奶奶更是如此。《唐律略論》說:“父為天子,有隱而不犯。有錯必爭,敬孝不可犯。”所以對於忘記禮物,告父母祖父母的,唐律規定絞刑。在明清法律中,狀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為被稱為“破名違義”,處罰較重。
詛咒爺爺奶奶和父母。按照儒家的觀點,兒孫要“與祖父母、父母同樂,不違和”,“父母愛之、愛之,父母敬之”。只有他們恭敬伺候,才能孝順。如果說他們有毛病,那就是“不孝”。所以唐律規定,凡罵祖父母或父母者,處以絞刑。
爺爺奶奶和父母都在這裏,他們的子孫有不同的國籍,不同的財富。指未經祖父母、父母同意,另設戶籍,分割家庭財富的行為。《唐律略論》說:“祖父母、父母在旁,兒孫將無以養己,無以告反。但民族不同,富貴不同,沒有孝心。名毀人亡,劇情棄於此。記錄的儀式是罪惡的。”因此規定,有祖父母或者父母在場,另設戶籍或者分割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明清的杖是100。
兒孫由爺爺奶奶和父母贍養。儒家認為,孝的最低要求是贍養父母。《禮記》曰:“孝善養親,樂其心,不違其誌,終以飲食養之。”子子孫孫離開父母爺爺奶奶衣食無憂是不孝。唐朝的子孫供養了祖輩的父母兩年。
哀悼是違反制度的。按照儒家的要求,子女對父母要“生而有禮”;死,禮葬,禮祭。“生老病死是孝道的基本要求。傳統禮儀制度對喪制做出了許多具體規定。傳統法律也規定了對各種違反禮儀行為的處罰。按唐律,喪親如父母丈夫,流二千裏;順吉而忘喪,喪制未盡而樂者,僅三年;100支給聽和參加吉祥宴的人;父母喪親期間生孩子的,只有1年;在父母和丈夫的葬禮上結婚的,只有3年;謊稱父母喪生的,也要服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