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公司與普通企業的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壹,類型不同。內資公司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國內公司,普通企業還包括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非法人企業實體。
第二,法律地位不同。內資公司是法人,具有法人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普通企業不壹定具有法人資格,如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
第三,註冊法不同。內資公司登記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而普通企業登記的法律依據包括《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四條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兩個以上合夥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繳的出資額;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夥”字樣。
第十六條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
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第十七條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確需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
第十八條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所在地;
(二)合夥目的和經營範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和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五)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方式;
(六)執行合夥事務;
(七)入夥和退夥;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