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在接受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間,不得隨意轉學。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縣遷移(不含同城內遷移,下同)且戶籍已遷入居住地,或者農民工跨省、市、縣工作地發生變化確需轉移的;
由父母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學校和轉入學校同意,縣、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轉入戶籍所在地或職工工作所在地的學校。
2.辦理轉學手續,須提供《山西省中小學生轉學申請表》及相關轉學證明材料(包括戶籍遷移證明、父母工作調動證明等。).參加過當地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還須提供省壹級考試證明。跨省轉移、轉學的,還應當按照其他相關省份的有關規定執行。
調動批準過程在線完成。家長或監護人向轉學或轉入學校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學校同意並簽字,上傳學校蓋章的轉學申請電子圖像;經雙方校領導審核簽字並經雙方學校註冊機關批準後生效。
轉入成功後,轉入學校將根據接收到的學籍檔案為學生續檔。轉出學校應當保留電子檔案的備份和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
3、中小學轉學實行同級互轉的原則,轉學不得改變年級。原則上上學期不能轉學,畢業年級也不能轉學。休學、處分期間不得轉學。
4.特殊教育學校學生轉入普通學校的,或者普通學校殘疾學生轉入特殊教育學校的,其學籍可以轉入新學校或者保留在原學校。進入工讀學校的學生是否轉入工讀學校,由原學校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協商決定。
5.轉入轉出學校和各級教育主管部門應在審批後10個工作日內完成學籍轉移。學生辦理轉學手續後,轉出學校應及時轉移學籍檔案,並在壹個月內結清。
轉讓相關條例規定:
根據《中小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七條學校應當為入學之日起1個月內的學生建立學籍檔案。
學籍檔案的內容包括:
壹是學籍基本信息和信息變動情況;
二、學籍信息證明材料(戶籍證明、轉學申請、休學申請等。);
三、綜合素質發展報告(包括學業考試信息、運動技能和藝術特長、參與社區服務和社會實踐等。);
四、體質健康測試和健康檢查信息、預防接種信息等。;
五、在校期間獲獎信息;
第六,享受資助信息;
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學籍基本信息表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第九條學生在基礎教育階段轉學或者升學時,學籍檔案應當轉入轉學學校或者升本學校,由轉學學校或者畢業學校保存電子檔案備份和必要的紙質檔案復印件。學生最終終止學業的學校應將學生學籍永久存檔,或按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