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合現有政策渠道,完善可再生能源金融支持體系,加大對分布式能源和非常規能源發展的支持力度。繼續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農村電網改造、無電地區電力建設、煤礦安全改造、國家石油儲備基地、自主能源創新、戰略性新興能源產業、節能減排等發展,研究建立西藏、新疆等邊疆地區和無電地區能源投入長效機制。
第二,完善稅收政策
加快能源資源稅改革,逐步理順國家與開發主體、中央與地方資源收益分配關系。推進煤炭稅費綜合改革,清理各種非法收費,逐步實行資源稅從價計征。加強能源消費稅收調節,完善化石能源消費稅,加快環境保護稅立法。
第三,加強金融支持
加強信貸政策與能源產業政策的銜接與配合。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促進能源投資多元化。拓寬企業投融資渠道,提高能源企業直接融資比重。壹是理順能源投資和國有能源企業管理體制
在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能源領域,堅持國有經濟的主導地位。深化能源領域投資體制改革,強化規劃和產業政策對投資的引導和調節作用,簡化行政審批。完善國有能源企業考核評價機制。
第二,鼓勵能源投資多元化
進壹步放寬能源投融資準入限制,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的能源領域,鼓勵境外資本按照法律法規和外商投資產業政策參與能源領域投資,促進電網、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投資多元化。以煤層氣、頁巖氣、頁巖油等礦產區塊招標為突破口,允許符合條件的非國有資本進入,推動形成競爭性開發機制。規範流通市場秩序,穩步推進成品油流通市場開放。
第三節加強能源行業管理
第壹,加強能源法制建設
加快出臺能源法,盡快完成煤炭法、電力法修訂,組織開展石油、天然氣、核能等領域立法工作,制定配套法規,加強執法監督檢查。
第二,完善能源標準和統計體系
加強能源行業技術、裝備和能效標準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和分布式能源發電並網標準。推進能源行業統計、監測、預測和預警能力建設,建立信息共享平臺,構建有利於宏觀調控和行業管理的能源行業統計體系。
第三,改變能源管理方式
構建系統、科學、清晰的能源戰略規劃和產業政策體系,完善實施監督、評估和調整機制。對能源規劃、建設、生產、經營、消費全過程進行監管。建立基本公共能源服務新機制。
第四節加強國際合作的總體協調
建立能源、外交、財稅、外貿、金融等部門間協調機制,加強對境外能源開發利用的宏觀指導和服務。完善能源“走出去”備案機制,提高企業參與境外資源開發的協調性。建立和完善國際能源信息平臺,開展國際能源儲備和應急合作,制定能源安全應急預案,增強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