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
0、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服現役後,其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優待或其他優待,優待標準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2、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含合同制人員),退出現役後,允許恢復工作,享受不低於本單位同工齡職工的崗位(工種)待遇;服現役期間,其家屬繼續享受本單位職工家屬的相關福利待遇。
3.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入伍前應當保留;服現役期間,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繳納有關稅費外,免除其他負擔。
4.義務兵從部隊寄出的平信是免郵費的。
二、根據國務院退伍軍人事務部的規定:
按照《烈士家屬、軍人家屬、退役士兵懸掛光榮牌實施辦法》網頁鏈接的規定,主動為現役軍人家屬懸掛光榮牌。
三、根據全國各省、市、自治區政府機構的規定,優惠待遇是(各省、市、自治區的經濟發展情況,本段僅供參考):
1.對應征入伍的義務兵,給予不低於當地生活水平並逐年增加的“優待金”。
2.八壹建軍節和春節前,各級政府機關給予慰問金和慰問信。
3、由地方退伍軍人事務部、雙擁基金等組織,召集軍人家屬和其他優撫對象參加療養和旅遊。
4.對因各種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暫時困難的軍人家屬(家屬),由軍人家屬向居(村)委會民政幹部提交困難申請及相關證件後,由縣、市、區級退役軍人事務局酌情給予壹次性“家庭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