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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曝光的商家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網絡上的侮辱誹謗,應該和現實中的壹樣承擔法律責任。即侮辱、誹謗情節輕微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侮辱、誹謗情節嚴重,涉嫌構成侮辱、誹謗罪的,侵權人可以申請追究刑事責任。

網絡侵權,顧名思義,是指發生在網絡環境中的侵權行為。所謂網絡,是指“通過通信設備和線路將多個地理位置不同、功能獨立的計算機系統連接起來,以完善的網絡軟件(即網絡通信協議、信息交換方式和網絡操作系統)實現網絡中資源共享的系統。”網絡侵權行為本質上與傳統侵權行為相同,即行為人因自己的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對人造成損害的其他行為。

相關法律

1.第壹千零二十四條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或者誹謗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2.第壹千條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該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稱。

3.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開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證人及其近親屬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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