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結婚登記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麽
婚姻是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根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建立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登記結婚,首先要符合壹定的結婚條件。
(1)婚姻行為的主體是男女雙方。婚姻的出現是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
(2)男女之間的婚姻必須完全自願。
(3)雙方必須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4)必須遵守壹夫壹妻制的規定,即任何人不得同時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
2.結婚登記所需的文件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到壹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結婚登記需要的手續包括:本人戶口簿、身份證;簽署聲明,聲明本人三代以內無配偶,與對方無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需要指出的是,當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證和常住戶口簿上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應當壹致。如不壹致,應由相關部門先行更正。居民身份證、戶口簿遺失的,應當先到公安戶口管理部門補辦有關證件。
3.婚姻登記程序
(1)申請
已婚男女應持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出生日期證明,到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並持單位或生產大隊出具的國籍、婚姻狀況證明。申請登記時男女必須在場。離婚的,還應持有離婚證。有婚檢的還應持有醫院出具的婚檢證明。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查明是否符合結婚條件。如有不明確之處,必要時要求雙方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壹方或雙方不滿意,就不能結婚。現在在壹些偏遠地區,人們認為只要雙方舉行結婚儀式就可以不辦理結婚證,但這種關系不可能是合法的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