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文件
1.發行股票和公司債券的公司,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披露其所具備的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文件。發行人必須按照真實購買和誠信原則公告招股說明書和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依法發行新股或者公司債券的,還應當公告財務會計報告。在此過程中,發行人不得在文件中作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招股說明書。
3.籌集公司債券的辦法。
(2)公開報道
1.定期報告。
2.中期報告。
(三)虛假信息披露的法律後果
發行人和上市公司在交易中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發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有過錯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包括:
壹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又稱三原則);
第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三是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守法原則;
五、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原則;
六、證券業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分業經營的原則;
七、證券市場統壹監督管理的原則;
八、自律管理與監督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九、審計監督法的原則。
法律依據:證券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以及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資產支持證券和資產管理產品的發行和交易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根據本法的原則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