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於農業的供消費的初級產品,如蔬菜、瓜果、未經加工的肉類等。食物含有可食用的農產品。但考慮到我國已於2006年頒布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對包括食用農產品在內的農產品的生產、監督、檢驗等方面作出了規定。為避免法律之間因適用範圍重疊而可能產生的沖突,本著兩部法律分工負責、相互銜接的原則,《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應當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根據該規定,食用農產品的管理屬於食品安全的範疇,應當適用食品安全的規定,但並不是所有的食用農產品都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進行管理,需要適用四個方面的規定:壹是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二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三是食用農產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並處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以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壹)生產、銷售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價值標簽和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提示的;(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進貨價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第二款規定,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缺陷,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誤導消費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衍生問題:
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農藥有什麽要求?
1.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使用農藥有什麽要求?
在食用農產品生產中,生產者使用農藥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條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使用農藥、化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嚴格執行農業投入品安全間隔期或者休藥期的規定,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在蔬菜、水果、茶葉、中藥材等作物上使用劇毒、高毒農藥。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農業投入品使用記錄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建立健全農業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