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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廢發票會有什麽後果?

法律分析:作廢的發票已經作廢,不需要掛失。相關規定如下: (壹)發票丟失被盜的申報納稅人丟失或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時,應立即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大廳發票受理崗申報,領取發票掛失申請表和增值稅專用發票掛失公示登記表。發票掛失申請表不能完整記錄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填寫丟失、被盜增值稅專用發票。(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票受理崗受理審核核對表、證信息後,向納稅人開具《領取稅務文書通知書》,並將相關資料移交相關發票管理崗進行如下處理:1。如增值稅專用發票丟失或被盜,應指導納稅人將《發票掛失聲明公布登記表》和掛失費壹同郵寄至中國稅務報社,並在“掛失報告”2中提交。普通發票遺失或者被盜的,應當在當地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三)核定註銷發票的納稅人公開聲明作廢後,應當持原公示和下列材料到發票管理崗核定註銷發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第壹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以兩種以上文字訂立的合同文本,其協議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應當具有相同的含義。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詞語和表述不壹致,應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合同,適用本部分總則的規定,可以參照本部分最相似的合同或者其他法律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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