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強制措施的適用由法律、法規規定。2.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4.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具備資格的行政機關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三)扣押財產;(四)凍結存款和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條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屬於國務院行政職權範圍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本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中設定行政強制措施。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第十壹條法律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和種類的,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擴大規定。法律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對特定事項應當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行政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壹項、第四項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第十二條行政強制的方式: (壹)加收罰款或者滯納金;(二)劃撥存款和匯款;(三)拍賣或者處置依法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四)排除障礙,恢復原狀;(五)為表演而表演;(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第十三條行政強制應當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四條起草法律草案或者法規草案,擬設定行政強制。起草單位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並向制定機關說明設定該行政強制的必要性、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