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屬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鎮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
(2004年第10號法令頒布)17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土資源部2003年10月3日發布,根據2006年10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9號)修訂,將第二十條中的“征用”
第壹條為了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權屬爭議,是指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
第三條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以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制度為依據。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
第四條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以下簡稱糾紛案件的調查和調解;依法需要作出決定的,應當擬定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處理爭議案件相關事宜。
第五條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擴展數據:
解決土地糾紛的其他渠道:
1.村委會辦公、醫療教育衛生等公益事業、公共設施用地、鄉鎮企業用地以及其他依法批準用於非住宅建設的集體土地,應當依法登記發證,確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將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到每個權利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應當申請權屬登記。
2.在實踐中運用土地所有權的原則和方法確定具體土地權利的種類、性質、主體、客體和內容。
3.掌握現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土地權屬爭議的種類、處理方式、處理機關和處理程序;適用土地權屬爭議調解的規定,提出具體爭議案件的處理方法和程序。
4 .運用土地權屬和糾紛調處法律政策,分析具體糾紛案件,提出處理意見。
各地要從機構建設、隊伍建設、經費保障、規範程序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土地權屬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處理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糾紛。
調解不成的,向縣國土局地籍科提出土地權屬爭議調查申請,由縣國土局給出土地權屬調查的書面結果,對該結果不服的,可向縣政府提起行政復議或訴訟。這是正規的合法途徑。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土地權屬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