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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和農村法律援助有什麽區別和聯系?請解釋壹下。

農村法律顧問制度與農村法律援助的銜接是為農村基層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兩者的區別如下:

1,意義不同:

農村法律顧問制度是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諧農村建設、農村民主法制建設、維護困難村民合法權益擔任壹名顧問。建立壹個系統。

農村法律援助是在法律事務過程中為困難群體減免相關費用的措施。

2.性質不同:

農村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

農村法律顧問不是由政府設立,而是由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設立。

3.不同的服務範圍:

顧問範圍: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出具法律意見書。

(2)協助起草、制定、審核或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件。

(3)應客戶要求,參與咨詢和談判,進行法律分析和論證。

(四)簽署、送達或接受客戶委托的法律文書。

(5)根據請求,對客戶已經面臨、面臨或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談判函,發表法律意見,或參與非訴訟談判、協調、調解。

(6)應客戶要求,教授法律實務知識。

(7)應客戶要求,監控與客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發布和修訂。

(八)代理訴訟、調解或仲裁。

(9)幫助企業客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

(10)協助企業客戶建立法律服務機構,開展法律培訓和宣傳。

(11)辦理雙方約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援助範圍: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支付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7)因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要求離婚和人身損害賠償的案件。

(九)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詢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後,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10)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1)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12)公訴人出庭公訴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13)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不審查被告人的經濟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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