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開采地熱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2.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3.地熱資源管理條例
(2)地熱開采申請須知
開采礦泉水和地熱鉆井,應當由采礦權(地熱)申請人向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請。需要提交以下信息:
1、礦泉水、地熱井打井申請表;
2、可行性報告(壹式4份);
3、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意見(原件及復印件2份);
4.井位平面圖,比例尺為1:2000;
5.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
6.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已經繳納的證明;
7、區、縣地質礦產部門的核實意見;
8.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三)地熱開采申請程序
1.申請人應當依法向市行政許可服務中心窗口申請並提交地熱井鉆井申報表等材料。
2.窗戶應在通過預審後進行驗收。
3、經辦處室現場調查,提出初步意見。
4、需要聽證的,組織聽證。
5、會審批準,做出決定。
6、出具批準通知書予以批準;不予批準的,應當出具不予批準通知書並說明理由。通知由申請人在行政許可服務中心同壹窗口領取。
(四)地熱開采申請時限
20個工作日,聽證時間不計算在此期間。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5)地熱開發申請時間的劃分
1,1天受理申請;
2、辦案辦公室審查,現場踏勘8天。
3、會審批準,作出決定6天。
4、發出通知,繳納相關費用4天。
5.1天收到地熱鉆井審批通知書(六)地熱開采申請費用。
根據國土資源部《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探礦權、采礦權(地熱)申請人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