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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租房子很普遍。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的規定,雙方對出租的房屋都要承擔壹定的責任。那麽,房子租出去後,業主要承擔哪些責任呢?下面以法律經驗簡單介紹壹下。
壹般來說,房屋出租後,出租人有保護房屋財產和人身安全的義務。出租房屋的建築結構、設備設施應當符合建築、消防、治安、衛生等安全條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出租房屋如有自然損壞,出租人應及時維修,做好維護工作,避免給承租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如果出租人已經合理履行了這壹義務,沒有任何過錯,那麽由於承租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出租屋內的事故,業主不承擔責任。
具體的法律依據是:
1.《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間確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應當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承租人。
2.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二十壹條租賃的住宅房屋自然損壞或者按照合同約定由出租人維修的,由出租人負責維修。房屋未及時修繕,造成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在租賃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