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不能轉讓給子女,更不用說不能轉讓給外國人。宅基地屬於集體或國家所有,個人只能轉讓或出租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宅基地上的房屋壹旦被轉賣或出租,當事人將無權再次申請宅基地。此外,法律明確規定,農村房屋的購買人必須是村民,買賣行為必須經過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所以農村的房子不能賣給外省的農村人。
農村房屋產權的規定:
1.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歸屬: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通常只能歸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有;
2.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在法定繼承範圍內繼承;
3.農村房屋所有權轉移:農村房屋所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可以轉移;
4.農村房屋買賣限制:農村房屋買賣受到壹定限制,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常不得購買;
5.政策變化的影響:農村房屋產權政策可能會隨著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而調整。
綜上所述,農村的房子不能轉讓給外地人,包括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建築物。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壹旦宅基地上的房屋被轉賣或出租,他們將無權再次申請宅基地。另外,在農村買房子的人必須是本村村民,必須獲得集體經濟組織的批準。所以農村的房子不能賣給外省的農村人。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