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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農村耕地政策

第壹條為了規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維護承包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堅持家庭經營的基礎地位,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長期穩定不變。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本集體經濟組織承包的農村土地,男女享有平等的農村土地承包權。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於糧、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農村土地的義務。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依法簽訂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

第六條承包合同訂立、變更、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第七條農業農村部負責指導全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二章簽約程序

第八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會議應當依法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

承包工作組應當依法擬定承包方案,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

承包方案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依法同意。

擴展數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嚴格控制耕地轉為其他農用地,耕地應當優先用於糧、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農村土地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八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依法選舉產生承包工作組。

承包工作組應當依法擬定承包方案,並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公示不少於10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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