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補償2016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壹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各種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和數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以當地統計部門核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物價部門核定的單價為依據;
3、按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項目如下:
1,土地補償費;土地使用單位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向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的壹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損壞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由用地單位向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補償費。
3.附著物補償費;因征用土地遭到破壞,由用地單位向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等附著物支付的補償費。
4.安置補貼;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
5.社保費用。
綜上所述,農村機耕路有征地補償,補償標準要根據土地的用途來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