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所有權調查。土地部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宅基地的範圍、界址、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進行實地調查和記錄,並由相鄰各方查明,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調查做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的使用者和相鄰使用者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場,並在雙方確認的土地界線和界址點上簽字蓋章。如不能參與勘界,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參照勘界。
3.審查和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和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位置和範圍。
4.認可。公告期滿,土地權利人和其他土地權益利益相關人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未提出異議的,應當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審批表》上簽署同意登記並發證的意見,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字,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百六十四條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喪失宅基地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依法進行再分配。
第三百六十五條已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