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婦女發展綱要》(1995-2000)在“主要目標”部分提出了11具體的婦女發展目標,其中第七項目標是有效遏制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拐賣婦女的犯罪行為和賣淫嫖娼的非法活動。在綱要的“政策措施”部分,規定“保護婦女的人身權利和壹切合法財產權利,及時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民事案件”;“嚴厲打擊拐賣、遺棄、虐待、迫害、侮辱婦女等犯罪活動,維護婦女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依法保障婦女在家庭中的平等地位,堅決制止家庭暴力”。
2.199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三十四條);“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百六十條)。
3.199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或者控告。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第88條規定:“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有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處理。”
4.《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壹,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拘留,並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1)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二)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者要求治療的。”
5.《民法通則》第104條規定:婚姻、家庭、老年人、母親和兒童受法律保護。第119條規定,對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規定,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7.《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遺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
8.《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章第三十四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第35條規定,婦女的生命和健康權不可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和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的婦女;禁止以迷信和暴力手段傷害婦女;禁止虐待或遺棄老年婦女。第39條規定,婦女的名譽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公開隱私的方式損害婦女的名譽和人格。
該法第八章“法律責任”規定,對侵害婦女權益者,將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二條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想咨詢更多請加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