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應註意哪些問題

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應註意哪些問題

法律分析:《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明確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因此,在集體土地流轉中必須註意以下問題:

壹要嚴控集體土地流轉,嚴格執行壹戶壹基制度,宅基地流轉的註入者必須符合條件,可以申請用地。土地用途僅為住宅,流出方必須保證以後不再申請土地。

第二,集體土地流轉必須陽光操作。土地流轉雙方必須寫出流轉申請書,簽訂流轉合同,征得村民小組代表大會同意,報國土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後,方可進行流轉。不允許私下交易或秘密操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宅基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或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導致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除外。

第六十四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經建成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改建、擴建。

第六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壹)鄉(鎮)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用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依照前款第(壹)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應當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 上一篇:民事訴訟法賺錢還是刑法賺錢?
  • 下一篇:寶雞有沒有辦理二手車抵押貸款自用的銀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