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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中緬邊境通行證

申請程序

申請邊境通行證的,應當填寫邊境通行證申請表;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並履行下列手續:

壹、機關、團體、事業單位人員由單位保衛(人事)部門審核。

二、企業設立保衛部門的,由保衛部門提出審核意見;沒有安全部門的,由企業法人提出審核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審核意見。

四、在邊境管理區工作過的人員,還應出具勞動部門的聘用合同和用人單位的證明。

申請地點

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憑單位證明向非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1.常住戶口與工作單位在同壹城市,但不在同壹轄區的人員。

二、中央部委和省級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

3.在非居民戶口所在地居住1年以上的人員。

四、因工作調動,尚未完成常住或暫住手續的人員。

五、因緊急公務,確需前往邊境管理區的國家工作人員。

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憑有效證件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或者縣、市公安局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

經省級公安、旅遊部門批準,旅遊公司組織人員前往邊境管理區旅遊,應當向出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邊境通行證。

擴展數據

根據《雲南省中緬邊境地區中國人員出入境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章出入境

第四條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因私出境,憑居民身份證向縣市公安機關或其授權的派出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緬邊境地區和中國雲南省出入境通行證》。

第五條中緬邊境地區的中方人員因公出境,由所在單位出具介紹信,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審批。

第六條中緬邊境地區中方人員參加旅遊部門組織的中緬邊境出境旅遊,由旅遊部門審核組織,並向邊境地區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

第七條中國大陸人員因個人原因出境,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護照或者出入境證件。

中國大陸人員因公務出境,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外事部門申請護照或者出入境證件。

前兩款所述護照持有人可憑有效護照和緬甸入境簽證(允許從陸路口岸入境者)經規定口岸出入境。

持有護照或出入境證件的中國內地人員,無需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即可從中緬邊境口岸出境。

第八條上述人員必須在證件有效期內從指定的口岸和通道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查驗並加蓋驗訖印章後,方可放行。

第九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中方人員不得出境。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邊防檢查機關有權阻止入境、出境,並依法處理。

(壹)持無效出入境證件的;

(二)持他人出入境證件的;

(三)持偽造、變造的出入境證件的;

(四)未持有或者拒絕交驗出入境證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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