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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審案件壹定要開庭嗎?

民事再審案件不需要開庭。有特殊情況或者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並書面同意不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民事再審案件是否必須審理如下:

1,按照壹審程序審理;

2.事實或者證據需要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的;

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4.原審被告人(原審上訴人)可能加重。

通過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再審案件,按照下列程序審理:

1.案件原是第壹審案件的,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

2、原第二審案件,或者向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進行審判,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再審不需要交訴訟費,特殊情況除外。根據有關規定,參與審判監督程序的當事人不繳納案件受理費。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按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2、當事人未對第壹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出上訴,在第壹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按照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3.其他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交審判、再審的案件,免交案件受理費。據此,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的,應當由當事人承擔案件受理費。

綜上所述,民事再審案件不需要開庭。有特殊情況或者當事人已經通過其他方式充分表達意見並書面同意不開庭的,可以不開庭。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

原審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如果事實證明是第壹審案件,應當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對作出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抗訴;原屬第二審的案件,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的,可以缺席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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