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科學規劃設施建設。同步編制縣級農村生活垃圾控制規劃;編制全縣區域生活汙水處理計劃;制定農村生活垃圾和汙水處理實施方案。
二是完善垃圾處理設施。提高現有生活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運車等設施設備的使用效率,避免以建代用現象。2016年底前,改造或停止農村垃圾池等開放式收集場所和設施。
第三,合理布局鄉鎮生活汙水處理設施。城鎮汙水分類處理。加快汙水管網的配套建設。堅持“廠網並舉”的原則,加快生活汙水管網建設。排水系統的選擇應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條件、自然地理條件、居民生活習慣、原有排水設施和汙水處理利用等因素確定。
四是加強農村環境整治。清理舊的堆積垃圾。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舊堆積垃圾清理任務。禁止城市向農村轉移垃圾,防止在村莊周圍形成新的垃圾汙染。促進廢物源減少。積極推進農村生活垃圾源頭減量,提高資源利用率,降低收集、運輸和處理成本。促進農業生產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規範農村工業固體廢物處置。
五是加強管理團隊建設。倡導城鄉環衛壹體化管理。將環衛管理從縣(新區、園區)延伸到鄉鎮和行政村;建立和完善農村環衛保潔隊伍。實現村莊衛生保潔和垃圾收運全覆蓋。農村環衛保潔隊伍按農村戶籍人口300-500人配備1名保潔員,1個垃圾中轉站配備1-2名作業員,每個行政村至少配備1名垃圾收集員。
法律依據:
《排汙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應當按照排汙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頻次和時間要求,向審批部門提交排汙許可證實施情況報告,如實報告排汙行為、濃度和數量。在排汙許可證有效期內停產的,排汙單位應當在排汙許可證實施報告中如實申報汙染物排放變化情況,並說明原因。排汙許可證實施報告中報告的汙染物排放量可以作為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考核和汙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