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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舊房如何確權

法律分析:1。聲明:凡擁有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的,必須領取由國土部門統壹發放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登記表》。以戶為單位,每戶宅基地填寫壹份。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須提交經濟社、村委會二級經濟組織、鎮政府出具的土地權屬證明。然後調查組負責收集申請材料,提交土地管理部門審核。

2.權屬調查: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由國土部門對宅基地的範圍、界址、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進行實地調查和記錄,並經相鄰各方確認,填寫宅基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為地籍調查做準備。在宅基地調查過程中,本宗地的使用者和相鄰使用者應在公告規定的時間內到場,並在雙方確認的土地界線和界址點上簽字蓋章。如不能參與勘界,應書面委托代理人參照勘界。

3.審批公告: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後,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予以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和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的性質、面積、位置和範圍。

4.審批:公告期滿後,土地權利人和其他土地權益利益相關人對土地登記審批結果無異議的,在《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審批表》上簽字,由市(縣)人民政府領導簽署,並加蓋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登記專用章。

5.登記:根據《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表》結果,以宗地(宅基地)為單位逐項填寫土地(宅基地)登記卡、土地(宅基地)權屬卡和土地證,登記人員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主管領導分別在兩證上簽字。

6.頒發土地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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