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城鄉統壹的建設用地市場;
2、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出租、入股,實行與國有土地同市場、同權利、同價格;
3.縮小征地範圍,規範征地程序,完善合理、規範、多元化的失地農民保障機制;
4.擴大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範圍,減少非公有土地劃撥;
5.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入。完善土地租賃、轉讓、抵押二級市場。
關於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的規定如下:
1.鼓勵創新土地流轉形式。鼓勵承包農戶依法通過轉包、租賃、互換、轉讓、入股等方式流轉承包土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配套政策,引導農民長期流轉承包土地,促進其轉移就業。鼓勵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換、合並等方式解決承包地碎片化問題。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土地流轉的優先權。以流轉方式流轉承包地,原則上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進行,並須經發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通的,應當依法報用人單位備案。抓緊研究探索土地流轉中集體所有權、農民承包權、土地經營權的相互權利關系和具體實現形式。按照全國統壹部署,穩步推進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研究制定統壹規範的實施辦法,探索建立抵押資產處置機制;
2.嚴格規範土地流轉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轉,價格如何確定,形式如何選擇,應由承包農戶自己決定,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戶所有。流轉期限由雙方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協商確定。沒有農民的書面委托,農村基層組織無權以任何方式決定農民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名義將全村、全組農民的承包地集中對外投資。防止少數基層幹部私下授受,謀取私利。嚴禁通過定任務、定目標或將出讓面積、出讓比例納入績效考核等方式推進土地出讓;
3.加強土地流轉管理和服務。有關部門要研究制定流轉市場運行規範,加快發展多種形式的土地經營權流轉市場。依托農村經營管理機構完善土地流轉服務平臺,健全縣鄉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建立土地流轉監測體系,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等服務。土地流轉服務主體可以開展信息溝通、委托流轉等服務,但禁止層層轉包從中牟利。土地流轉給非村集體成員或受農民委托村集體統壹組織流轉,使用集體資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以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礎設施使用費和土地流轉管理服務費,用於農田基本建設或其他公益支出。引導承包農戶與流入方簽訂書面流轉合同,使用全省統壹的合同示範文本。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益,流轉合同期滿後,流入方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續約。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制度建設,完善糾紛調解機制,妥善解決土地承包經營流轉糾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開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避農用地轉用或者永久基本農田土地征收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