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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違法建築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下列情形認定為違法建築:從農村經濟組織非農建設用地或者村民自有宅基地上非法轉讓的建築物;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或者公共綠地的建築物;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築物使用功能的建築物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沒收非法轉讓的土地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新建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也可以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破壞種植條件,或者因土地開發造成土地沙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壹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第八十三條依照本法規定,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被責令限期拆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予以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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