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農村水產養殖環保新政策

農村水產養殖環保新政策

不能在水源地、居民區、旅遊區、主幹道等禁養區從事水產養殖。養殖場不能直接排放禽畜糞便,只有處理後才能排放。他們也可以發酵,並返回到田裏使用。農場裏不能有太多氣味。如果養殖場異味太大,不符合環保要求。

壹、開農場需要什麽條件?

(壹)有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配套生產設施;

(二)有為其服務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沼氣池等設施或者畜禽糞便、廢水等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的無害化處理設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開辦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名稱、養殖地址、品種、規模向養殖場、養殖小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並取得畜禽標識代碼。

2.畜禽養殖汙染環境的法律責任是什麽?

畜禽養殖汙染環境的法律責任是需要罰款和警告的。根據《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1.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2、拒絕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汙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3、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汙費的。

4、引進的技術和設備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法規的要求。

5.將汙染嚴重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汙染防治能力的單位的。

6.建設項目的汙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閑置汙染防治設施,汙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以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四十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壹)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二)城市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區;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區域。

  • 上一篇:法律上有沒有規定男人出軌離婚壹次?
  • 下一篇:包工頭的網絡解釋是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