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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能建工廠嗎?

農村宅基地的目的是解決農村村民的住房問題。沒有壹個工廠是為了生產而建的。房屋出售或出租的,新批宅基地不予批準。在宅基地上建廠是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在宅基地上建廠需要有關部門的批準,否則是違法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壹些地區的宅基地被允許用來建工廠。

壹般來說,宅基地作為農民的經濟適用房,是不能用來建廠和經營的。但隨著宅基地改革,為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資源,壹些地區開始鼓勵村集體和農民盤活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通過自主經營、合作經營、委托經營等方式,依法依規發展農家樂、民宿和鄉村旅遊。

此外,今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已經決定,允許返鄉創業人員利用宅基地建設生產用房開辦小型加工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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