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有償使用。農民建房要服從統壹規劃、統壹標準、統壹建設,提倡農民新村集中建設。明確宅基地有償使用的範圍。宅基地具有社會福利性質,屬於農民的福利,可以繼承。但並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可以繼承。
2.宅基地無償收回。閑置兩年以上的宅基地不再享有農村宅基地資格權,宅基地無償收回。城市子女繼承父母房產的同時,也繼承了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權,基本實現了城市人與農村人的權利平等。
3.宅基地有償收回。農民在城市定居,想享受城市社保待遇,如果不放棄農村宅基地,國家允許保留宅基地,但必須自願退出承包地和集體收益分配權。
4、深化農村改革,開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試點。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土地使用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或抵押給他人,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權同價。
5.保護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鼓勵進城落戶農民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
宅基地使用權的批準如下:
1.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民,以戶為單位向當地村民小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書面申請。
2.村民小組收到申請後,應當提交村民小組會議討論,並在小組範圍內公示申請理由和宅基地的具體情況。
3、村民小組將農戶申請、村民小組會議紀要等材料送交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進行審核。
4、經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審核簽署意見後,上報鄉鎮政府。
5.鄉鎮政府應當對農民宅基地申請進行審批,出具農村宅基地批準書,並及時將審批情況報縣級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6.經批準使用宅基地建房的農民,應當在施工前向鄉鎮政府申請劃定宅基地用地範圍,鄉鎮政府應當及時組織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赴現場檢查。
7.農民住房建設完成後,鄉鎮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驗收,並出具農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設驗收意見表。
8.驗收合格的農民可以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不動產登記。
綜上所述,未來宅基地政策可能會進壹步完善和優化,以更好地滿足農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和生產需求,促進農村經濟的發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