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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有哪些?

2019 19年2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起草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草案》。《規定》明確了各方責任,用法律手段治理欠薪頑疾。

明確各方責任,構建* * *治理體系

《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要求用人單位以銀行轉賬或現金方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替代,並按照與農民工約定的工資支付期限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明確地方政府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負責保障轄區內農民工工資支付。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承擔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監督檢查和相關案件查處等職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對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引發的欠薪案件進行監管;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的相應職責。

堅持問題導向,打造工程建設工資支付“綠色通道”

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建築市場秩序不規範、建築企業用工管理等問題,規定建設單位達不到建設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擔保。

規定農民工工資實行專賬管理,由施工單位單獨管理人工費和其他工程款並按時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期限不超過壹個月。規定分包單位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為支付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將工資直接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應當與招用的農民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並進行實名登記。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勞動用工進行監督管理,掌握施工現場的用工、考勤、工資發放等情況,分包單位對所招民工的管理負直接責任。要求施工總承包商存儲工資保證金或以金融機構的擔保代替工資保證金。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紮緊不敢欠、欠不了的制度籠子。

提前要求地方政府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監測預警平臺,實現部門間項目審批、資金落實、施工許可、勞動用工、工資支付等信息共享。

在監管中,要求加強對勞動合同簽訂和工資支付的監督檢查。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可以依法查詢本單位的財務賬目、房產、車輛等情況。

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政府投資項目違法建設導致拖欠工資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請求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明確拖欠工資重大違法行為將向社會公布,對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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