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推進農村綜合改革。按照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到2012年基本完成改革任務的要求,繼續推進鄉鎮機構改革。推進“鄉財縣管”改革,加強縣鄉財政對涉農資金的監管。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逐步建立起資金穩定、管理規範、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行經費保障機制。五、增強縣域經濟發展活力。調整財政收入分配格局,加大對縣鄉財政的壹般性轉移支付力度,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政撥款中的比重,探索建立縣鄉財政基本財力保障制度。6.積極開拓農村市場。支持流通企業與生產企業合作建立區域性農村商品采購聯盟,用現代流通方式建設和改造農村消費品流通網絡,擴大“農家店”覆蓋面,著力提高配送率和統壹結算率,改善農村消費環境。七、完善國家扶貧戰略和政策體系。堅持開發式扶貧方針,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扶貧開發相銜接的有效途徑。實施新的扶貧標準,全面落實農村未解決溫飽的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扶貧政策,盡快解決溫飽問題並實現脫貧,重點提高農村貧困人口自我發展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三條推進鄉村振興,應當按照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總要求,統籌推進農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充分發揮農村在保障農產品供給和糧食安全、保護生態環境、傳承發展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獨特功能。第四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完善村民委員會民主決策機制和村務公開制度,提高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能力。
第六十八條國家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對下級人民政府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應當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