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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法律法規有哪些規定?

農業和農村法律法規規定:

1,進壹步明確了農產品購銷體制改革方向和農產品市場體系的基本特征,規定農產品購銷由市場調節,國家逐步建立統壹開放、競爭有序的農產品市場體系,發展多種形式的農產品流通活動,要求各級政府采取措施保障農產品運輸暢通,降低農產品流通成本。並規定國家支持發展農產品加工業和食品工業,提高農產品附加值,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農產品出口,減少進口農產品對國內相關農產品生產的重大不利影響。

2.糧食安全。主要作了以下規定:壹是保護糧食生產能力,建立耕地保護制度。二是國家對糧食主產區在政策、資金和技術上給予重點支持,建立穩定的商品糧和生產基地。第三,可以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制度。第四,國家建立了糧食安全預警系統和分級儲備調節制度。第五,國家建立糧食風險基金。

3.內容涉及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和水電、沼氣、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保護,以及廢水、廢氣、固定廢物對環境的汙染防治,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自然資源和環境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關系,實現農業生產要素的優化配置,用最少的資源生產最多的產品。

4.規定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和相關措施。明確了農村經濟全面發展的基本原則、措施和目標;重點是進壹步規定農村經濟發展的措施,包括:發展鄉鎮企業;推進小城鎮建設;鞏固和發展農村合作醫療等醫療保障制度;支持貧困地區發展;加大扶貧開發投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文章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制,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提高農業整體素質和效益,保證農產品供給和質量,適應國民經濟發展、人口增長和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提高農民收入和生活水平,促進農村富余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 縮小城鄉差別和地區差別,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保障農業在提供糧食、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發揮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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