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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隸制國家的訴訟形式或模式是

奴隸制社會刑事訴訟的形式或方式是彈劾。根據壹些文獻記載,中國奴隸社會的刑事訴訟形式也可以說基本上是彈劾。奉行“不告人不審”,審前壹般沒有偵查或調查,也沒有與審判機構相對應的偵查檢察機構。

奴隸社會的刑事訴訟

第壹,奴隸社會的刑事訴訟是維護奴隸所有制社會秩序的工具。它公開保護奴隸主享有的特權,同時又殘酷鎮壓奴隸。這是奴隸社會刑事訴訟最基本、最主要的特征。

奴隸主可以不受法律懲罰,可以減輕或免除,不必親自參加訴訟。所謂“不得禮於庶人,不得刑於大夫”,“誰令其夫妻不得鞠躬坐牢”等等。而廣大的奴隸卻享受不到作為人的基本權利。奴隸主可以隨意處置奴隸,賣掉,交換,處死。在這種社會制度下,廣大的奴隸不可能是刑事訴訟中要保護的具有法律人格的人,而只能是刑事訴訟的對象,是刑事訴訟中要懲罰和打壓的對象。奴隸制社會刑事訴訟的這壹最基本特征,無壹例外地存在於所有蓄奴國。

第二,奴隸社會的最高司法機關是皇帝,掌握著最高的國家生殺大權。中國奴隸制社會的商朝和周朝的君主和皇帝,既是中國奴隸制社會的最高立法和行政機關,也是最高司法機關。皇帝對案件的裁決,當然是國家對案件做出的最高的、最終的裁決。

第三,確認自由民內部的不平等。奴隸國家的法律不僅公開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統治和剝削,而且公開確認自由民之間不平等的法律地位。適用的刑罰不是基於犯罪人犯罪的嚴重程度,而是基於犯罪人和被害人的社會地位。比如中國古代“刑不上大夫”,也是指貴族享有法律特權。

第四,奴隸制社會的證據制度普遍實行了神判或神啟的證據制度。《巴比倫漢謨拉比法典》有典型的內容,比如壹些古籍中關於鹿(壹種所謂的神羊)不能直摸的描述。

第五,奴隸制社會刑事訴訟的形式或方式是彈劾。根據壹些文獻記載,中國奴隸社會的刑事訴訟形式也可以說基本上是彈劾。奉行“不告人不審”,審前壹般沒有偵查或調查,也沒有與審判機構相對應的偵查檢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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