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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能實行法定工作時間。

法律主觀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銷售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標準工時計量的員工;長途運輸人員、出租車司機和企業內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機動作業的員工;其他人。

法律客觀性:

工作時間也叫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勞動者在壹晝夜和壹周內從事勞動的時間。工作時間的長短由法律直接規定,或者由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直接規定。不遵守工作時間規定或者約定的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工作時間又稱法定工作時間,是指勞動者為了履行工作義務,在法定限度內在用人單位從事工作或者生產的時間。法定工作時間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如下:第四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勞動休息措施。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下列節日休假: (壹)元旦;(2)春節;(3)國際勞動節;(4)國慶節;(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one hundred and fifty %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有權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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