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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出軌要求離婚,男方不同意怎麽辦?

如果女方出軌要求離婚,男方不同意,可以訴至法院起訴離婚。

訴訟離婚的過程:

1.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般都會去立案大廳,在那裏進行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就立案。如果雙方不住在壹起,按照原告是被告的原則,在男方所在地提起訴訟。提出離婚訴訟申請時,必須提供以下文件:請求判決離婚的起訴書;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後,立案庭出具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交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

3.法院立案庭受理後,將案件移送民事法庭審理;

4.民事法院受理案件後,向對方當事人發出傳票,要求其在壹定時間出庭。同時,法院也通知出庭參加訴訟;

5.雙方到庭後,法院會進行調解。調解結果如下:

(1)調解後雙方願意維持婚姻的,自行撤回起訴,婚姻繼續有效;

(2)經調解,另壹方同意離婚請求,並處理好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自行撤回起訴,雙方到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

(3)經調解,當事人仍堅持離婚且不同意,或雙方同意但對子女、財產問題的處理有爭議的。然後法院會進行審理和判決;

6.法院通過審理作出了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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