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憐的老父親山早年與妻子離婚,獨自撫養女兒。女兒說的就是她想要的。為了結婚,她賣了房子,買了新房子,寫了女兒的名字。最後,她走上了街頭。2019 10 10月25日,單酒後投訴女兒,卻被女兒殘忍勒死。她的女兒和丈夫把屍體運到了浙江。回來後,他向警方報告說,他的父親已經失蹤了半個月。後來警察把她女兒抓了起來,發現她不是姍姍的親生女兒。但是山年輕的時候把女兒當親生女兒,卻把她拋棄在了荒郊野外。活著的意義是什麽?女兒的行為殘忍,思想道德敗壞,應該立即受到法律的懲罰!我為全世界的父母感到難過。希望所有的好父母都能得到回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超過10年。【1】只要行為人有故意殺人行為,就構成故意殺人。由於生命權是公民人身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因此,被害人是否被實際殺害,殺人行為是否處於故意犯罪的預備、未遂和終止階段,是否構成犯罪,應當予以追究。
首先,必須存在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可以由作為和不作為構成。過失殺人罪只能由負有防止他人死亡的特定義務的人構成。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違法的,也就是違反了國家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由於緊急避險不構成故意殺人的情況很少,通常是為了避險,有立功表現,不壹定構成犯罪)。在被害人同意的情況下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安樂死還是應該以故意殺人論處。當然,量刑時可以適用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第三,被害人死亡是直接故意殺人罪和間接故意殺人罪的關鍵要件。但是,只有查明加害人的危害行為與受害人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才能追究加害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