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比如甲、乙雙方簽訂買賣合同,甲方向乙方開具654.38+0萬的銀行承兌匯票。
甲、乙雙方的合同行為是票據的基本關系,甲作為出票人與乙作為持票人之間的這種關系屬於票據關系,兩者關系是獨立的。
兩者的概念:
票據關系是指基於票據行為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如出票人與收款人的關系、收款人與付款人的關系、背書人與被背書人的關系等等。票據關系是票據當事人之間的基本法律關系。
票據關系與票據基本關系的區別。
①票據關系的發生總是基於票據的基本關系。票據的發行、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基礎關系。
(2)票據關系壹旦形成,就脫離了基本關系,基本關系是否存在對票據關系沒有影響。只要票據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票據關系就是有效的。債務人不得以不存在真實的交易和債權債務關系為由進行抗辯,除非持票人是違約的直接債權債務。
(3)票據關系因某種原因失效,不影響基礎關系的效力。——因為已經分開了。
票據關系是指票據當事人基於票據行為而產生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因為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票據關系還包括出票、背書、承兌、保證、付款等。,從而在票據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1]在票據關系中,票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票據關系的內容。票據關系的內容分為兩類:壹類是債權人請求付款的權利和債務人的付款義務;另壹種是債權人的追索權和債務人的支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