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請求是被申請人在明確答辯理由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規定,為保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請求。
壹審民事抗辯中的抗辯請求主要有: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不予受理;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原告全部或者部分訴訟請求;提出新的想法和要求,比如增加第三人;提出反訴。民事答辯狀中有兩項以上權利要求的,應當逐項說明權利要求。上訴的答辯請求應當支持原判決或者裁定,反駁上訴人的請求。
證據:在辯護中,應明確陳述證據的名稱、數量、來源或線索。如果有證人,應說明證人的姓名和地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糾紛,適合調解的,應當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恪守信用。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公序良俗。
第九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民事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第十壹條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