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及其警察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樹立嚴格、規範、公正、文明的執法形象,提高執法公信力和權威性。
第三條公安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礙和阻撓。警察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不得受到威脅或者侵犯,警察及其近親屬的人格尊嚴不得因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而受到侮辱或者貶低。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設立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由檢察長擔任主任,警務督察和法制、警務秩序指揮、警務保障、政工人事、教育培訓、新聞宣傳執法、辦案等部門為成員。維護警察執法權威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警務督察部,具體負責協調督辦侵犯警察執法權威的案件,受理相關警務人員的申請和投訴,為被侵權警務人員提供救濟、恢復名譽、挽回損失。
第五條公安機關應當與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宣傳部門建立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協調聯動機制,加強工作溝通與配合。
第六條公安機關可以通過聘請法律顧問、專職律師等方式,為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提供法律服務,加強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法律保障。
第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維護警察執法權威的新聞發布機制,警務督察部門應當會同新聞宣傳、法制等部門及時發布相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加強普法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