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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案件回訪是為了什麽?

回訪是人民司法機關為檢驗審判效果而首創的壹項制度。是指法院在壹段時間後,主動派員到案件發生地聽取相關人員的意見。

拉近與轄區群眾的距離,讓轄區群眾切實感受到警務的力度和溫度,增強轄區群眾的安全感和滿意度。

面試就是錄個口供,有寫的東西。以後就沒有證據了,還要指紋。

向警察局報案的壹般流程:

1.報案人可以直接到案件發生地轄區派出所報案,直接告訴值班民警報案。也可以撥打110報案。

2.接到報警後,派出所會分析判斷具體情況。如果是違法犯罪案件,將視情節作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受理。

3.公安派出所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4.公安派出所接到報告後,應當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核實後,由舉報人簽字並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派出所立案後會進行調查,並註意保持電話暢通,以便警方隨時找到妳配合調查,並告知妳辦案進展。想知道妳舉報的案件是否立案,可以問妳舉報的部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第二條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

第三條人民警察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密切聯系人民,聽取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維護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69條

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情況,並制作筆錄。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報案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對該過程進行記錄和錄像。

第170條

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材料采信清單,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並妥善保管。必要時,應當拍照或者錄音錄像。

第171條

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時,應當制作案件登記表和案件回執,並將案件回執交給發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寄件人、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無法取得聯系或者拒絕接收回執的,應當在回執上註明。

第172條

受理投訴、舉報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向投訴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或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應與誣告嚴格區分。

第173條

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綁架者、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誘拐者、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身份的,應當保密,並在材料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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