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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警察局繳納罰款

派出所繳納罰款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現金繳納、銀行轉賬、自助繳費終端、第三方支付平臺等。

壹、現金支付

如果罰款金額較小,派出所提供現金繳納的,可以直接到派出所指定窗口現金繳納。請註意,交款時壹定要帶上處罰通知書,以便工作人員查詢處罰信息。

二、銀行轉賬

處罰通知書通常會註明被處罰人的賬戶信息,包括賬戶名稱、賬號、開戶行。您可以通過銀行櫃臺、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將罰款轉賬至指定賬戶。請註意核對賬戶信息的準確性,以免轉賬錯誤或延遲到賬。

第三,自助支付終端

在壹些地區,警察局或相關部門有自助繳納罰款的終端。您可以在這些終端上輸入處罰通知的相關信息,並根據提示完成支付操作。這種方式方便快捷,避免了排隊等候的麻煩。

第四,第三方支付平臺

隨著科技的發展,壹些地區開始支持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繳納罰款。可以在手機或電腦上安裝相關支付應用,綁定銀行卡,按照處罰通知上的說明進行支付。該方法具有操作簡單、實時接收的優點。

請註意,無論您通過哪種方式繳納罰款,都必須保留罰款通知書和繳款憑證,以備日後查詢和核實。

總而言之:

派出所繳納罰款的方式多種多樣,有現金繳納、銀行轉賬、自助繳費終端、第三方支付平臺等。您可以根據罰款通知單上的說明和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方式繳納。付款過程中,請核對賬戶信息,保留相關憑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104條規定:

受罰款處罰的人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壹)被罰款五十元,被處罰人對罰款無異議的;

(二)在邊遠、有水、交通不便的地區,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罰款決定後,被處罰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被處罰人提出的;

(三)被處罰人在當地無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後難以執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72條規定: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處以罰款數額3%的罰款,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二)依法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處置,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匯款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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