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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沒收的魚竿還能退嗎?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相關規定,必須依法處罰。「水庫的魚類對改善水質和穩定生態結構有重要作用。私釣等非法捕撈活動不僅不利於維護水庫生態平衡,而且夜間岸邊缺乏路燈等安全措施,地面不平容易發生危險。”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依法對每人處以500元的行政處罰,並收繳了魚竿等漁具。魚是被擁有的。它在水庫裏,屬於水庫管理者或者養殖承包人,是它所屬的財產。無論是承包人還是集體管理者,只有他們有權決定和處理屬於他們承包養殖或管理的魚。如果未經權利人同意捕魚,屬於侵權行為,確實屬於違法侵占財產的行政處罰範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二十壹條國家采取財政、信貸、稅收等措施,鼓勵和支持遠洋漁業的發展,根據漁業資源的捕撈能力安排內陸水域和遠洋捕撈力量。

第二十二條國家根據捕撈量低於漁業資源生長量的原則,確定漁業資源的允許捕撈總量,實行捕撈限額制度。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漁業資源調查和評價,為實施捕撈限額制度提供科學依據。中國人民、內海、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其他管轄海域的捕撈限額總量,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逐級分解;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撈限額總量,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或者協商確定,並逐級分解。捕撈配額總量的分配應體現公平、公正的原則,分配方式和結果必須公開,接受監督。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捕撈限額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超過上級下達的捕撈限額指標的,從次年的捕撈限額指標中扣減。

第二十三條國家對捕撈業實行捕撈許可證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有關國家締結的協定確定的同壹管理的漁區或者公海捕撈的捕撈許可證,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大型海洋拖網、圍網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其他作業的捕撈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但是,批準發放海洋作業捕撈許可證不得超過國家下達的船網和工具控制指標,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捕撈許可證不得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不得塗改、偽造和變造。在其他國家管轄的水域捕撈,應當經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條約、協定和有關國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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