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警察局處理民事糾紛的規定如下:
1.做詢問記錄。凡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或自首的,應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
2.接受證據,受理案件的警察應當對報案人提供的有關證據材料和物品進行登記;
3.制作刑事案件受理登記表,連同其他案件受理材料,報單位領導審批;
4.制作受理案件回執,提交給檢舉、控告、舉報人並上交,留存壹份備查;
5.現場處置:需要立即處置的,或經110報警服務臺指令在現場處置的,應盡快到達現場,依法、安全、果斷處置。
民事糾紛起訴的方法如下: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材料;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
6.立案後,法院將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應當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清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派出所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民事糾紛進行處理,對處置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交相應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6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