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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詢問性質是什麽?

妳好,主題。案件發生在派出所時,對證人、受害人、鑒定人等進行詢問。了解情況的人。不是針對嫌疑人,而是針對知情人。不用太擔心,積極配合警方就好。訊問是針對犯罪嫌疑人的。派出所應當收集信息,收集後立即歸還,並為其保密。公安局問的問題都要錄音;對與案件有關的問題應當如實回答;如果妳作為嫌疑犯被傳喚,妳必須去。對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警察可以強制傳喚;如果是受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警察可以到他們的單位或者住處進行詢問。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幫派爭鬥;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敲詐勒索或者任意損毀、侵占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挑釁行為。相關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持傳喚證傳喚。人民警察對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出示工作證件後,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傳喚人傳喚的理由和依據。對拒絕接受傳喚或者無正當理由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詢問筆錄應當由被詢問人核對;應該為那些不識字的人朗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錯誤,被詢問人可以補充或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詢問的人民警察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被詢問人要求就被詢問事項提供書面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詢問人自己書寫。詢問不滿十六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時,應當通知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可以到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詢問。必要時,也可以通知他們到公安機關作證。人民警察在公安機關以外詢問被侵權人或者其他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本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地點及時通知被傳喚人的家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由通曉手語的人協助,並在筆錄中註明。詢問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配備翻譯人員,並在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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