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編號:民信[1990]281
發布日期:1990-10-26
實施日期:1990-10-26
有效期:1900-01-0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民政廳(局)、土地管理局(處):
為了制止殯葬占地和私建墳墓,保證殯葬管理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現通知如下:
壹、土葬改革地區的死者遺體,凡有公墓的,必須葬在公墓內;沒有墓地的地方,有荒山荒地的,應當葬在荒山荒地;沒有荒山荒地的地方,平地深埋,不留墳頭和墓誌銘。任何地方都禁止在耕地(包括承包責任田、自留地)和宜林山埋人。
二是在廣大平原地區,要積極開展平墳擴耕工作,平整耕地老墳,實現耕地無墳葬、遺體葬。
第三,為加強公墓的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統壹綠化,民政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相互協商,城鎮的老公墓、墓穴可劃歸殯葬管理部門管理改造,按規定辦理用地手續。
四、在火葬區或土葬改革區需要占用土地埋葬骨灰盒或遺體的,必須按照殯葬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為活人建墳。
五、在實行火葬的地區,除按照規定不實行火葬的少數民族公民和信教群眾外,壹律實行火葬。嚴禁將遺體就地掩埋或運至土葬改革區安葬。違者按照國家殯葬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給予必要的處罰。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民政部民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制止殯葬超占土地和私建墳墓的通知:2013-01-03 14:57:22來源:民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分享:更多3民政部、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制止殯葬超占土地和私建墳墓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民政廳(局)和土地管理局為制止殯葬過度占地,保證殯葬管理和土地管理法規的貫徹執行,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私自建墳。特別通知如下:1。土葬改革地區的死者遺體必須在有墓地的地方安葬;沒有墓地的地方,有荒山荒地的,應當葬在荒山荒地;沒有荒山荒地的地方,平地深埋,不留墳頭和墓誌銘。任何地方都禁止在耕地(包括承包責任田、自留地)和適宜的林地埋人。二是在廣大平原地區,積極開展平墳擴耕工作,平整耕地舊墳,實現耕地無墓地葬和遺體葬。第三,為了加強公墓的統壹規劃、統壹管理、統壹綠化,民政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應該相互協商,使城鎮的老公墓成為可能。按照規定辦理用地手續。4.火葬區、土葬改革區需要土地安葬骨灰盒或遺體的,必須按照殯葬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嚴禁為活人建墓。5.在火葬區,除少數民族公民或宗教信仰者不要求火化外,壹律實行火葬。嚴禁將遺體就地掩埋或運至土葬改革區安葬。違者按照國家殯葬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6.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相應措施。